浙江省毒理学会廉政建设工作制度

日期: 2026-10-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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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  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浙江省毒理学会(以下简称本会)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,规范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为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》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本会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  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监事(会)成员,办事机构工作人员,以及各分支(代表)机构负责人。

  第三条 本会廉政建设坚持党建引领、教育预防、制度约束、监督问责相结合,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。


第二章 党风廉政学习教育
  第四条 本会党组织每年在内部开展不少于一次党风廉政学习宣讲活动,组织学习党纪党规、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科协系统廉洁自律要求,教育引导党员和工作人员知敬畏、存戒惧、守底线。
  第五条 结合年会、理事会、学术活动等场合,开展廉洁自律提示和警示教育;重要节日前进行廉洁提醒,防范四风问题。

  第六条 将廉洁教育纳入学会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计划,做到有计划、有记录、有落实。


第三章 廉政监督制度
  第七条 本会建立廉政监督制度,由党组织纪检委员(或监事会)负责日常廉政监督,确保制度有效运行。
  第八条 廉政监督重点包括:(一)重大事项决策是否按照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;(二)经费收支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;(三)评比表彰、奖项评审是否公平公正;(四)学术活动、项目合作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。
  第九条 严禁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、截留学会资金资产,严禁虚开发票、设立和使用小金库,严禁利用学术评价、项目评审、成果鉴定、人才推荐等职权谋取私利。
  第十条 建立重大事项党组织前置研究和集体决策机制,凡涉及发展规划、制度建设、重大经费支出、重大活动等事项,应先经党组织研究讨论。

  第十一条 畅通监督渠道,通过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及网站公开等途径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;对反映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。


第四章 廉洁文化建设
  第十二条 在本会办公场所因地制宜建设清廉文化阵地,展示廉洁文化内容。
  第十三条 在本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开辟清廉建设专栏,定期发布清廉建设资料和活动信息。

  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廉洁承诺、警示教育等活动,培育崇廉尚洁的学会文化。


第五章 责任与追究
  第十五条 本会主要负责人是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,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,各分支(代表)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廉政建设负责。
  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及廉洁纪律要求的行为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、通报批评或依规依纪处理;涉嫌违纪违法的,移送有关机关处理。

  第十七条 将廉政建设情况纳入年度工作总结和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内容,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。


第六章 附则
  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浙江省毒理学会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审议通过后施行,由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  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,按上级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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